| 第十条 数据管理模块应具备对各类档案目录及原文信息进行管理的功能,主要包括:数据库的建立、修改、删除,档案数据的输入、存储、修改、删除等内容。
第十一条 数据库管理系统的选择应充分考虑用户所需的数据容量;数据结构设计应符合检索优先的原则,能够以DBF文件格式或通过XML文档进行数据交换,并具备安全、合理、灵活等特性。
第十二条 数据项的设置应符合《档案著录规则》(DA/T18—1999)的规定。
第十三条 系统应提供键盘录入、文件扫描和直接接收电子文件等多种档案数据输入方式。
具有文档一体化功能的档案管理软件,应能保证系统内文件处理部分录入的数据与档案数据对应项目的格式完全一致,并能根据归档标识实现归档文件的有效迁移。
具有图纸管理功能的档案管理软件,其录入图纸的幅面(如A0)与精度(如200dpi)应满足用户的应用要求。
第十四条 各种不同类型的档案数据,其文件格式均应尽量采用通用文件格式。
本规定推荐的通用文件格式为:文字型数据采用XML文档和RTF、TXT格式;扫描图像数据采用JPEG、TIFF格式;视频数据采用MPEG、AVI格式;音频数据采用MP3、WAV等格式。
确需采用专用(非通用)格式的,应能根据需要按要求实现与通用格式之间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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